涉及专利权广告的准则
1、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所谓专利产品是指获得专利权的产品:专利方法是指获得专利权的、用以生产产品的工艺、技术。为了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保证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广告的真实性,广告法严格规定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专利号是指国家在授予专利权时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专利种类是专利法对其保护对象即发明创造的分类。根据199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在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在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有利于社会公众较容易和正确判断该专利产品的新颖性和真实性,同时,可以防止某些生产者、经营者毫无根据地在广告中宣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产品,冒充取得专利权,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并且妨碍其他竞争对手的正当竞争。
2、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冒充取得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项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它不是在发明创造人完成发明创造时自动取得的,而是需要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发明创造人虽然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了专利申请,但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专利管理机关不授予专利权。这种主观上认为是专利,而专利管理机关没有认定的,不能作为专利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虽提出专利申请,但是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一般来说,进行了专利申请而被驳回,未取得专利权,是因为该项所谓的发明不具有专利所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是现有技术。并且,很有可能是该项技术已经被授予了专利权或者由他人已经先提出了专利申请。如果仍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了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冒充专利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罚。
3、禁止使用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所谓专利申请是指专利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请求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行为。专利申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为了促进发明创造的早日实施和交流,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在专利申请公开后至授予专利前,对发明创造给予一定的保护,以维护申请人的权利。我国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但是专利申请并不能表明该项发明创造一定能取得专利权,不能断定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使用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容易引起误导,因此不得在广告中出现本产品已申请专利等内容。